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采取措施者将无法进行以下行为:未经执行机关授权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若个人地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汇报;若在传唤时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无论何种方式,都不可试图干扰证人出庭作证;若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共谋妨碍司法活动等情况也绝不能触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