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刑罚减免事宜,由执行机构提交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并依法提出刑罚减免建议书。在收到请求后,人民法院应组织合议庭展开审理工作,根据罪犯是否已产生真正的忏悔之情或是否存在立功表现等事实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决。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刑罚减免。在刑罚减免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应符合以下要求: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低于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的条件: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