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行为的决定并不仅仅取决于受害者的轻重伤势状况。通常情况下,若具备以下诸项要素,便可依法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性羁押措施:
首先,该人员正处于犯罪预谋阶段或已然实施了犯罪行动且在实施过程中当即被警方察觉;
其次,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能够明确指出其为罪犯;
再者,在其居所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此外,犯罪分子在案发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已经潜逃;
最后,该人员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性;以及,其始终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及个人身份信息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