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并不处于实质性的关押状态中,故而无法申请到国家的补偿。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取保候审实际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羁押措施,因此不应视为国家补偿的适用情形之一。
其次,取保候审又可分为两大类方式:一种为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另一种则是缴纳保证金以示诚意。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享有一定程度的行动自由,这与在特定场所(如看守所或监狱)接受的羁押有着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