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触犯妨碍公务罪者,若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获准许保释等候审判:
(1)预期可能接收管束、拘役或实行附加刑罚;
(2)可能被判入狱服刑期超过有期徒刑,但若对其采取保释候审措施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3)身患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此状况下,实施保释候审同样可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需采取保释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案件进程。保释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