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若某位公民自身在法律程序中遭受了不公正且错误的刑事拘留,但最终并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则其具备请求国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合法权益。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关赔偿标准的设定则为每日赔偿金应按该年全国范围内法定工作日的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每一年的全国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都会有所变动,因此具体的赔偿金额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并无固定数值可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