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各大行政区域内,关于成都市地域范围的寻衅滋事罪判定准则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地方基本保持一致,这其中,我们必须依据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九十三条来进行严谨处理。而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它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中故意制造无端事端,肆意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或者是追逐、阻挠、谩骂、恐吓他人,甚至强行夺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等违法行为。如果这些行为的性质恶劣,或者已经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所产生的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