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如果相应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这两种轻度刑事处罚,同时也无法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度刑事处罚,但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性风险的情况;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实施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风险的情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理完毕,此时需要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