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司法机关未能批准取保候审请求,往往是出于以下考量:担心犯嫌者或被告可能出现逃逸、损毁关键证据以及阻碍证人作证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考虑提交更为全面且明确的担保措施,或者重新发起申请,着重阐述无意羁押并不会对案件审理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辩护律师可以从中积极发挥作用,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构展开有效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