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取保候审后再度判定有罪者,其在未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是无法进行刑期抵扣的。
2、对于有期徒刑的期限规定,除了针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以及数罪并罚情况外,通常为6个月至15年之间不等。刑期自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在此之前若已被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可以折算成一天的刑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先行羁押的,可以将该部分羁押时间折抵相应的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羁押”这一概念仅限于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含取保候审在内,因此,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不能够进行刑期抵扣的,也不计入刑期之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