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保外就医的申请,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一旦确定满足相应条件,即使同时面临两个不同罪名的指控,也仍有可能获得批准。
2.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处在改造阶段的罪犯,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获得批准进行保外就医:
(1)患有重症疾病,短时间内有生命危险。
(2)原被判定为无期徒刑并在改造过程中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自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服刑年限需达到七年以上,或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由于改造成效显著而达到原判刑期(已完成减刑者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包括减刑所用时间在内),但前提是必须患有严重慢性疾病,且长期治疗未能取得明显疗效。
然而,如其病情出现恶化有可能导致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改造态度积极,表现优良,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
(4)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经丧失了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性。
然而,以下类型的罪犯将不被允许进行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2)犯罪行为恶劣,引发公众强烈不满;
(3)为了逃避惩罚,在监狱内部自我伤害或自残。对于累犯、惯犯、反犯等特殊罪犯的保外就医申请,应严格把关,而对于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等特定群体的保外就医申请,则可适度放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