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批准采取保证金形式的强制措施后,被控告者有义务严格遵循如下规定:须准时出庭受审,严禁擅自离开所居住地区域;
同时,也不能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证人提供证据的行为。除此之外,为了保证沟通顺畅,被控告者应当始终保持其通信渠道的开放性。在此期间,被控告者仍然有权合法管理和运营其业务,然而,他们必须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必要的调查行动。否则,一旦出现违背上述保证金形式强制措施的情况,被控告者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取消以及重新被关押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