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羁押期限通常为三日,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予以适度延长。尤其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嫌疑犯,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三十日。检察机关应于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