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因涉嫌犯下拐卖妇女和儿童罪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们来说,在他们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只要能够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并且展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甚至是有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而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那么就必须要进行减刑处理了。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他们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考虑适当减轻刑罚,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减刑的幅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罪犯确实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每次减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罪犯既有悔过表现又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每次减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只要确实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满两年之后,可以申请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罪犯确实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将刑期减至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将刑期减至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