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明确规定,下列各类行径可被确认为“欺诈行为”:其一,当销售现房房屋之际,部分开发商可能蓄意将原本质量平庸甚至低劣的房产伪装成品质卓越的商品进行推销和售卖;其二,在涉及销售现房房屋的交易过程中,某些商家亦可能采取故意隐瞒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的手法,企图借此方式攫取更高额的利润回报;其三,有些开发商会利用普通合格的房产,假冒优质工程的名义来误导购房者,进而从中获取优质工程所附带的额外费用;其四,销售那些明知并不符合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标准的房产同样构成欺诈行为;其五,虚构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欺骗性的价格策略来展开销售活动,亦应归入欺诈行为的范畴之内;
最后,故意掩盖开发商真实身份信息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活动,均属于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上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这些情况都是由开发商故意策划或明知故犯的,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请求给予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