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明确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时,出于某种目的向其提供协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符合以下任何一种状况的,均将被视为依照刑法所设定的"情节严重"范畴作出判定:
首先,此类协助行为是为三个或更多对象提供支持与援助的;
其次,支付结算的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再者,通过投放广告等多种途径,累计提供了资金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助;
最后,违法获取的收益大于等于一万元人民币。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再次参与到类似的活动中,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此外,如果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果确实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查证被协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只要相关的数额总和超过了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都必须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