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过批准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传唤的次数并无具体的限制规定。所谓的“传唤”,特指公安司法机关遵照法定程序运用传票形式,依法通知涉案当事人务必于特定时间段内到达预先指定的场所接受法律调查询问的一种诉讼行为。
然而,传唤的持续时长却有明确的规定,即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别严重、复杂,且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则传唤的持续时间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