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生房地产交易中的一房二售现象,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目标无法达到,且在此情况下购买者无法实际获得所购房屋时,可以依法要求解除该合同关系,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要求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此外,购买者还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要求。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所有相关合同均有效力的前提下,如果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则购买者将享有对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