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卖方向买方交付使用之房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总面积若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之面积有所偏差,如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依据其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未对此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明情况时,可依照下列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时,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在此基础上,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产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充,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产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应当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