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形下,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凭借相关法律文件前往指定银行领取相应的保证金退还款。
然而,若被取保候审人无法亲自办理领取手续,必须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经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批和同意后,才能由司法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将所退还的保证金转入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已得到认可的银行账户当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