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经济犯罪可以被分为两大部分,其中之一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章所明确规定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破环了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秩序;而另外一部分则为我国《刑法》第五章所规定的对财产权的侵犯行为。
此外,还有些行为虽然未列入以上两个章节范围之内,但其触犯了其他章节中所规定的有关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内容,例如故意制造以及贩卖假药罪、重大贩卖毒品罪、贿赂罪等等,同样也被视为经济犯罪的一部分。具体涉及到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