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且适用于该类案情者,可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审理:
首先是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乃至于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若考虑到可能会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潜在威胁的案件;
此外,倘若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却仍然未能审理终了,此时就需要对当事人实行取保候审审理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