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可能被判处在其有期徒刑之上刑期的被告人,在考虑取保候审时,应当着重评估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2.此外,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完全自主且不便,以及正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由其本人抚养的幼儿的女性被告人,也符合采取取保候审而不会引起社会危害性的条件;
3.对于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案情,建议优先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4.对于经审判后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且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状况,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手段来延续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