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和调查处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适合调查处理此案,亦可予以重视并行使相应职权。
同时,对于涉案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地点以及预备地、初始地、经过地、终结地等同涉案行为密切相关的场所,如犯罪行为呈现出连续、持久或继续状态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连续性、持续性或持续状态的地方进行管辖和侦查。
此外,犯罪对象被侵犯地、犯罪所得实际获取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及销售地的公安机关同样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