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情节严重程度超出一般的强奸案件,特别是存在如下情形者:比如使用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住口鼻、强行掐颈等方式进行性侵;或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对受害者进行恶意的摧残和折磨;甚至有长期且频繁地对单一女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以及针对患有精神疾病、重度痴呆症状、怀孕期妇女、患病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性侵犯行为。
(2)涉及到多名被害妇女的强奸案件,既可能是多次性侵多名妇女,也可能是一次性侵多名妇女。这里所说的“多人”是指至少三人以上,既包括三名及以上的成年女性,也包括三名及以上的成年女性与未成年女孩的混合情况,但并不包含仅由未成年女孩组成的三人以上群体。
(3)在公共场合当众实施性侵犯的案件,具体来说就是在诸如火车站、港口、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的性侵犯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