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处理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务时,其会面的时间通常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会见活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各个监狱和看守所因为自身的管理制度不同,因此会设置自身独特的作息安排。通常而言,这些场所通常只会选择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展开会见活动。举例来说,每日从上午8:
30到下午5:00的时间段,可能被设定为固定的会见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