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嫌犯罪人员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通常需维持14天。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短时长可缩短至3日,前提是该案件具备显著的简易性特征。
此外,若涉及到极其复杂且严重的案件,依据法律的授权,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至37日。具体而言,这一时长涵盖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