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虽然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这一行为看似代表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责比较轻微,然而实际上,这并不能绝对地证明这种情况的存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主要囊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首先是可能会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实行独立的附加处罚措施的情形;
其次是尽管涉嫌犯下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罚的罪行,但是通过执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潜在威胁;
再次是对于那些患有严重身体病症以至于无法正常生活,或者是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执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考虑采用此种方式的;
最后就是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已经到了羁押期限,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并且还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的话,那么此时也可以考虑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的决定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的,其中包括他们的健康状况、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等等因素,而并非仅仅依据罪行的轻重程度来判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