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上述事件中涉及的金额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若其数额未能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便无法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无需启动起诉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判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须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被帮助对象的数量、支付结算金额以及非法所得利益等。例如,若支付结算金额未达人民币20万元,那么便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对于非法所得利益的衡量,同样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若该项收益未达人民币1万元,那么即便已经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由于其非法所得利益过低,且并未满足其他构成犯罪的标准,因此仍有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若仅对一名被帮助者进行支付结算操作,则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需达到三名以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皆可,若实际情况未达到此数量要求,则判定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