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之间的相互转换,这两种强制性手段具有极高的可互换性。
首先我们来深入了解什么是取保候审。它源于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主要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被捕但需转变强制性措施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些人为了避免逃离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需要向司法机构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待遇。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监视居住的定义。这是一种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时间内不得离开其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限制,以保护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都有权利申请改变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