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刑事拘留的案件绝不可能无人问津。公安机关在实施对犯罪嫌犯的拘留措施之后,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于24小时之内通知嫌疑人家属或者其所供职的公司或组织机构,并且必须在此拘留时间结束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若经人民检察院审核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嫌犯。整个处理流程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和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