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对于依法被拘留者应于拘留之时起满24小时内开始讯问。
如若发现在拘留过程中存在不应予以拘留的情况,则须立即宣布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此外,公安机关若对被拘留者作出了需实施逮捕的判断,那么其必须在拘留期结束之后的3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逮捕事项进行审查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