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构成强制性行为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法定的酌定减轻处罚条件,即可申请以减刑作为刑罚修正。这里所提到的减刑并非是未经法院判决直接进行的刑期调整,而是建立在已被法院判定刑责之后的程序中。当法院未作出最终判决时,倘若被告人能够自行投案并坦白罪行,且能体现出真诚的认罪悔过态度,那么在量刑方面确实会给予适度的减轻处理。
然而,针对那些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强制性行为罪犯,由于不存在减刑的可能性,故无法适用此类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