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机动车行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防止日后在赔偿判决生效后,肇事方未能履行赔付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获得相应补偿,此时便可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便于对事故车辆实施财产保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警方并未被授予对涉案机动车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利。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警方有权暂时扣押肇事车辆以供检验与鉴定之用,且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肇事车辆。然而,部分肇事者在取回肇事车辆之后,对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以及对受害人的赔偿事宜表现出消极态度,甚至可能选择逃避责任,对此情况,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中,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保全或者诉前保全制度,但是诉讼保全仅能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至于诉前保全,虽然可以在起诉之前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十五天之内必须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对肇事车辆实施保全时,常常面临着受害人正在接受救治或治疗的情况,相关的经济损失尚未能够准确计算。如果在此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由于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条件;若选择申请诉前保全,则仍然需要面对如何确定保全金额的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