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形出现,便可适时提出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的申请。譬如说,若保证人已经无力再行履行保证责任,抑或被取保候审人的生活、职业等方面情况有所改变,这种改变有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影响之时,就有权提出变更申请。
然而,最终的决定权仍归属于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