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在异地实施传唤行为;
如若犯罪嫌疑人身处异地,应由异地公安机构依法对其被取保候审者实施传唤。对于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依照法定程序传唤至该嫌疑人居住地所属市、县范围内的特定地点,亦或是自行选择性的传唤至其住所内进行讯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应证明文件。对于在案发现场被当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口头传唤,但在讯问笔录中务必予以明确记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