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相应决定,如所涉案件较复杂或重大,经合议庭研究批准,可以予以适当延期,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但如果面临跨区域侦查、指定管辖等特殊情形,则可延长至十五日。
另外,若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悔过且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具体要求,审理时间亦可相应缩短为十日内。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可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