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审批权限主要集中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机构等。在案件审查侦查期间,涉案人员或者其授权代表人及亲人均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若案件在此阶段尚未形成实质性的刑事责任证据,那么受理案件的相关机构将有权予以审核通过,无须经由法庭裁决。
然而,若在法庭正式审理环节,由于其他某些因素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手段应对,则应由法院来进行决策。公安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事宜时,无需征得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相关申请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对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同时详细解释不予批准的理由。因此,取保候审并不一定都要经过法院的审批,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需要由法院来做出决定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