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满之际,司法机构将依据实际情况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强制手段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是解除了这一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达到时,执行机关应在期限结束前15日向决定机关提交书面通知,由决定机关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手段的决定,同时,在期限结束之前,还要将该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执行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