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规定无疑是适用的。例如,若涉案被告因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分别被处以拘役刑以及管制刑,那么我们应选择将拘役刑视为主要执行刑罚,从而使管制刑在理论上被拘役刑所吸收。在此,我将阐述以下几点支持上述观点的理由:
首先,有期徒刑、拘役刑及管制刑归属于主刑范畴,因此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的情况下,并不适用并科原则;
其次,有期徒刑、拘役刑及管制刑乃三种截然不同的刑种,故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的情况下,亦不适用于限制加重原则;
再次,吸收原则的典型案例是死刑、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这三种不同刑种的合并执行,即在这三种刑种并行执行的情况下,最重的刑罚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式对于有期徒刑、拘役刑及管制刑的并罚而言,无疑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最后,刑罚的终极目标在于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在有期徒刑、拘役刑及管制刑中的罪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更易于进行改造。采用吸收原则来处理并罚问题,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