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案事宜,由国家公安机关全权负责。这其中,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总队或其下辖的职能机构承担起了案件的接收、调查取证以及向人民检察院移交等关键环节。待相关证据材料完成收集之后,便会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由该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因此,可以说,危险驾驶罪的立案与侦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落在了公安机关身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