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有关取保候审和缓刑的裁决通常由本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其中,取保候审实为审判前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缓刑则是在审理完毕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判例,通过判决方式给予的非即时刑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程序,均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紧密相关。参照这部法律中的规定: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局可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