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取保候审期限结束时,公安部门将依照实际情况,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强制措施进行适当调整或完全解除。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即将期满的取保候审,执行机构应提前十五日向裁定机构递交书面通知,以便裁定机构能够在此期间内就解除取保候审或更改其强制措施做出决定,并在此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传达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