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为人因“非自愿性因素”所导致的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甚至可能包含以上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
1.受到了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客观环境变化的影响。比如在实施抢劫活动中,被害人采取了强烈且有效的抵抗措施,从而使得犯罪分子失去了继续进行侵犯的能力;
2.遭到了第三方人员的干预或执法机构的逮捕。例如,当杀人犯正准备挥舞手中的利刃进行残忍的杀害时,却被现场的其他目击者成功地夺走了凶器;
3.被害人采取了有效的逃脱策略。例如,当犯罪分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但仍然紧随其后试图继续行凶,然而被害人巧妙地躲避并及时向警方报案,最终使得犯罪分子未能得逞;
4.由于自然力量的作用而被迫终止。例如,当纵火犯刚刚点燃房屋后不久,恰巧遭遇了突如其来的暴雨,使得火焰瞬间熄灭,从而使得犯罪计划未能顺利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