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盗窃案件中,对于积极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的罪犯,在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弥补程度以及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的金额和主动性等诸多因素后,可以减少基准刑幅度的30%以内。特别是涉及到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重罪案件时,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特定类型的盗窃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