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否应针对涉及轻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需考虑众多复杂因素,如犯罪嫌疑人员的社会危害性、案件性质之严重程度及是否有可能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等各方面因素。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若侦查期间违法行为之人无法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对象时,则可依照一般程序提出相关的取保候审申请,然而最终的决定权仍归属于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案情进行评判及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