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不可擅自离开其居住之地。倘若他们需要离开,必须事先向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执法机构提交申请,并得到合法批准后方能成行。而对于已经获得取保候审机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在此期间须严格遵守如下各项规定:
(1)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逃离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区;
(2)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告知执行机关;
(3)在接到传唤时,务必按时到案接受调查;
(4)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