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制度之下,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一项措施,而并非可以由个人或者第三方机构自行登门实施并收取相关费用。这一职责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宗旨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商业服务内容。因此,任何个人或非官方机构以提供取保候审服务为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