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刑事法律程序之中,对于那些虽遭到刑事指控但尚未被正式逮捕入狱者,取保候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预防性司法手段。它的目的在于防止被告逃脱司法制裁,保障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及时配合法院完成审理工作。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涉及到扣押身份证这样的强制行为。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责任的履行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被告必须向相关办案单位提供有效的担保人或者缴纳足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要签署一份严格的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保证随传随到,无条件地接受司法调查和审判。
其次,被告在享受这一自由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等。但是,这些义务并不包括提交身份证件给办案单位。
相反,在另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中,被监视居住人则有义务将自己的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交给执行机关进行保管。这种区别体现了不同司法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反映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