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因取保候审期限超过法定时限而未能得到有效解除的情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范,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的取保候审活动,其最长期限不能超过整整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仍未得到解除,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其能够及时予以处理。尽管在法律规定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对于此类超期未解除的具体处理方式,但是根据法律原则,应当尽快展开审查工作,并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决定。倘若已经不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那么就应该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